(中水協[2010]20號)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水平和工程質量,參照《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根據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結合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為水利水電行業建設工法,是指以水利水電工程為對象,施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將先進技術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劃分為土建工程、機電與金結工程、其他工程3個類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的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四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受水利部委托,承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由施工企業申報,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水利部備案后公布。
第六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原則上每2年評審一次。
第七條 申報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應處于水利水電工程行業內領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現行水利水電工程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有所創新;
(三)工法至少經過兩個工程的應用,并得到建設單位認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第八條 企業申報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中央和水利部直屬單位企業直接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流域管理機構所屬企業須由流域管理機構出具推薦意見后申報;其他企業由注冊所在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行業自律組織出具推薦意見后申報。
第九條 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可聯合申報,同時要明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條 多個單位同期申報的同類項目,可以同時參加評審,評審通過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工程完成時間、專利號時間和科技創新水平等來確定申報單位排序,征求申報單位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編寫內容要齊全完整,應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與資源節約、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十二條 工法編寫應層次分明、數據準確可靠、語言表達規范、附圖清晰,應滿足指導項目施工與管理的需要。
工法中若涉及需保密的關鍵技術,應在申請專利后申報,在編寫時可以省略,但需注明專利號。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申報表;
(二)工法具體內容材料;
(三)由科技查新機構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證明材料;
(四)由省部級科技成果鑒定部門出具的關鍵技術評價(鑒定)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成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評審委員會,下設土建工程、機電與金結工程、其他工程3個專業評審組。
第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法評審程序:
(一)工法評審實行主、副審制,由專業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主審1人、副審2人,主、副審審閱申報材料,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二)專業評審組審查材料,查看工程施工影像資料,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
(三)專業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有效票數達到評審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為通過。
(四)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并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
(五)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將評審情況報水利部主管司局備案。
第十六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工法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對符合申報國家級工法條件的工法予以推薦。
第十七條 已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有效期為6年。
第十八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獲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工法所有權單位應對開發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如發現已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有剽竊作假等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工法稱號,3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工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